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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学习时报】胡金焱: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本领
发布时间:2019年10月21日 19:31   作者:建文   点击:[]

《学习时报》(2019年10月21日A4版  领导论苑)


      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,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。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包括金融风险在内的重大风险攻坚战,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。
  积极研判互联网金融风险。针对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,应当牢牢把握正确方向,对于潜在风险要有科学预判,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,健全相关监管制度和框架,继续加强对高风险机构管控力度,有序消除潜在风险隐患。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,加大对已出险机构追赃挽损的力度,畅通投诉和维权渠道,及时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。
  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。针对非法金融活动,应当敢于出击,重点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,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,避免监管空白,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畴。持续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,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,严厉查处非法集资、金融无照经营等行为,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。
  有效应对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倾向。应对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倾向,要注重策略方法,坚持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定位,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,进一步完善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,坚决遏制房地产泡沫化倾向。一方面,从需求侧要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适度增长,严禁消费贷款违规用于购房。另一方面,要从供给侧发力,注重对高杠杆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引导,加强对银行理财、委托贷款等渠道流入房地产的资金管理,合理管控企业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。
  主动控制金融科技风险。面临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,要谋求合作,争取共赢,运用好金融科技,趋利避害。要发挥好金融科技共享、便捷、低成本、低门槛的特点,通过数字金融实现数据共享化、审批便捷化、贷款小额、分散化等,借助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,构建起基于数据的风险控制体系,从而全面提升金融风险控制能力。遵循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,防范金融科技风险。监管机构应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,只要涉及金融业务,不管该公司是金融机构还是科技企业,都应该纳入监管框架。同时,监管机构的重点是制定合理的行业准入标准,而不是制定技术标准,技术性的问题应该由企业去解决。坚决防止由金融科技、互联网技术发展引发的金融风险向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扩散。
  妥善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之间的关系。需要统筹考虑好防风险与发展普惠金融的平衡问题。一方面,要以体制内金融为主力军、体制外金融为生力军,加快中小型金融机构改革发展,有序发展村镇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、融资担保公司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“草根”金融组织,发挥好其在信息搜集、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。另一方面,加强对普惠金融的倾斜力度,对涉及普惠金融的项目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、税收优惠、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,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,提升其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和能力。同时,对普惠金融信贷业务可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和考核标准,提高普惠金融不良贷款容忍度,让金融机构敢于放贷、愿意放贷。
  (作者系青岛大学党委书记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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